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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标准

2025-05-23 09:15     来源: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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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1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部门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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