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非煤矿山
分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企业:
根据桂林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管控,推动一家企业对应一个监管执法主体工作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非煤矿山(尾矿库)基本情况
(一)非煤矿山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6月,全市共有非煤矿山企业68家(含在建24家),其中地下矿山20家,露天矿山48家。
(二)尾矿库基本情况。全市共有尾矿库23座,其中,四等库5座,五等库18座。按矿种分类划分:铅锌矿尾矿库15座,钨矿尾矿库3座,铜矿尾矿库2座,多金属尾矿库1座,金矿尾矿库1座,钽铌矿尾矿库1座。
具体情况见附表。
二、分级分类原则
非煤矿山(尾矿库)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坚持属地与分级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市、区)应急局按照企业风险等级,具体负责和实施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执法工作。市应急局结合年度执法计划主要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矿山(尾矿库)、近三年来发生事故的矿山以及市属重点规模矿山企业进行监管执法;各县(市、区)应急局重点对市局监管执法以外的其他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监管执法。
三、风险等级评定标准
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一〔2016〕4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非煤矿山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桂安监管一〔2018〕5号)和桂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安监管一〔2016〕10号)的工作部署,在前几年风险等级评定及动态管理基础上,综合评估企业现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将企业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对应蓝、黄、橙、红四色进行分类管理。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风险评估的周期为:A、B级企业每3年1次;C级企业每2年1次;D级企业每年1次。
四、分级监管的具体措施
按照“巩固A级、提高B级、重点整治C级、压缩淘汰D级”的原则,根据企业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方式和频次强度的现场执法检查。市级主要对风险等级较高的D级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监管执法,每年监管执法不少于3次(名单见附件1、附件2)。县级应急局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依据(市安监管一〔2016〕10号)文规定的等级评定标准,对市级监管执法以外的企业进行等级评定和监管执法,并完成以下执法检查任务:A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B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C级以上企业每3个月不少于1次。对于市应急管理局重点监管执法的企业,各县级应急局除按属地原则实施日常监管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上级委托实施监管执法,避免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的同一违法行为重复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落实本辖区非煤矿山(尾矿库)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工作,建立本辖区内非煤矿山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台账,实行一企一档,按照风险等级,用蓝、黄、橙、红四色对安全监管档案进行分类管理。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深入排查企业岗位作业风险、设施设备风险和作业环境危险,督促企业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风险公告栏,给每名从业人员发放岗位风险告知卡和安全操作卡,提升从业人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风险公告到位。
(二)各县(市、区)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风险治理措施、治理责任、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健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发现、挂牌、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确保安全风险防控到位。
(三)坚持监管执法与主动服务靠前服务相结合,既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与优化营商环境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充分认清今年新冠肺炎对生产和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请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文转发给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1.2020年全市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等级清单
2.2020年全市尾矿库风险等级清单
桂林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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