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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6日21时11分许,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辖区S502省道(原S201省道)41km+200m路段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查找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推动相关部门、行业、企业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各相关环节存在的问题,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等单位为成员的恭城瑶族自治县“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桂林公路发展中心派人协助,对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10月26日21时11分许,李X驾驶一辆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装载一车木质胶合板(核载34000kg,实载35140kg)由平乐县沙子镇方向S502省道往恭城瑶族自治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41km+200m路段时,对向车道李XX驾驶湘MQXXX9小型面包车搭乘于X1、莫XX、于X2、于X3驶入李X驾驶车辆车道后发生碰撞,造成小型面包车驾驶员李XX及乘客于X1、莫XX三人当场死亡,乘客于X2、于X3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23年10月26日21时11分,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值班室接110指令:在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化育检查站路段,一辆大车湘LBXXX7与一辆面包车湘MQXXX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面包车车辆变形,车上5人被困,具体伤亡情况不详,已通知120急救、消防大队、恭城镇派出所到现场,请速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勘查处理。接报后,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龙玉敏、分管事故的副教导员唐某某立即带领值班民警康忠来及辅警赵忠利、陈表华等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向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刘科林报告。因两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受损严重,赶到现场的消防、医务人员抢救发现3人当场死亡,2人送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得知该事故情况后,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交通管制疏导、善后处理,并按相关程序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指挥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恭城瑶族自治县县委政府、县公安局,同时通知当地应急、卫健等相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长李楚批示:“市卫健部门要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全力救治伤员;恭城县要全力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安抚好事故死者家属;市安委会及公安、交通部门要全力开展事故责任调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厘清事故责任”,市人民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郑文宝、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周俊缤、市公安局副局长胡凯带领交警支队支队长刘风雷、副支队长秦军灵赶赴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听取事故处置情况,传达各级领导批示,提出下一步工作重心及防范措施。恭城瑶族自治县县长杨征山,常务副县长蒋尽球,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周建斌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指导相关工作的处置。
市、县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公安交警、消防、卫健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对死者家属进行耐心细致的安抚工作,组织牵引车司机、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丧葬费,同时积极为伤者申请社会道路救助基金用作治疗费用,三名死者的丧葬事宜已由各自家属妥善处理,两名伤者均在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目前当事人及其家属情绪稳定,愿意配合开展其他事故处理后续相关工作。
由于该事故汇报及时、处置得当、行动迅速,得到了妥善处置,没有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后果。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一)伤亡人员情况
1.李XX,男,瑶族,XX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926XXXXXXXXXX11,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X镇XXX村XX号,湘MQXXX9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于X1,男,XX岁,瑶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926XXXXXXXXXX37,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XX乡XX村XX组,湘MQXXX9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莫XX,男,XX岁,瑶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926XXXXXXXXXX16,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XX乡XX村XX组XX号,湘MQXXX9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4.于X2,男,XX岁,瑶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926XXXXXXXXXX31,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XX乡XX村XX号,湘MQXXX9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5.于X3,男,XX岁,瑶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1129XXXXXXXXXX1X,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XX乡XX村XX组,湘MQXXX9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三、与事故相关的驾驶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和天气情况
(一)驾驶员基本情况
1.李X,男,汉族,XX岁,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XXX镇XXX村XX组,机动车驾驶证号:431003XXXXXXXXXX32,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档案编号:432800XXXX46,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01月17日,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01月17日至长期,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受伤。
2.李XX,男,瑶族,XX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X镇XXX村XX号,机动车驾驶证号:432926XXXXXXXXXX11,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档案编号:431108XXXX17,初次领证日期:2020年01月15日,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15日,湘MQXXX9小型面包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经对李X、李XX驾驶证申领、审验过程进行系统比对、档案核查,未发现违规违纪情形。
(二)驾驶员酒驾、毒驾检验情况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二四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驾驶员李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驾驶员李XX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检测:
驾驶员李X经依托咪酯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尿液样本,结果呈阴性。
驾驶员李XX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荧光免疫层析法)检测毛发样本,结果呈阴性。
(三)车辆基本情况
1.车牌号:湘LBXXX7,车型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李X,注册登记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乘龙牌LZ4251M7DB。湘LXXX3挂,车辆类型:重型栏板半挂车,所有人:李X,注册登记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月,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常利达牌GCL9400,核定载质量:34000kg,实载35140kg木质胶合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343XXXXXXXXXX87,保险期间:2023年2月27日0时起至2024年2月26日24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5万元,保险单号:PDAA202343XXXXXXXXXX14,保险期间:2023年2月26日0时起至2024年2月25日24时止。
2.车牌号:湘MQXXX9,车辆类型:小型面包车,所有人:李XX,注册登记机关: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北京牌BJ6390AHZ1A,核定载客:7人,实载5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2010093XXXXXXXX8348,保险期间:2023年1月27日0时起至2024年1月26日24时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2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6座×2万元/座,保险单号:12010093XXXXXXXX8346,保险期间:2023年1月27日0时起至2024年1月26日24时止。
经对李X驾驶的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李XX驾驶的湘MQXXX9小型面包车,在车辆注册、转移登记、检验进行系统比对、档案核查,未发现违规违纪情形。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技术检验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
(1)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性能、行驶系性能不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右前转向灯损坏系事故中造成,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
(2)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制动系性能、行驶系性能不合格,转向系性能合格,照明信号装置性能合格。
(3)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事发时前照灯为远光灯开启状态。
(4)湘MQXXX9小型面包车:①制动总泵及左前、右前制动分泵均损坏,制动总泵外视与助力器及限位螺钉连接处漏油,制动液液面下降,制动管路破裂,制动系统杆件见有发生干涉、摩擦现象,制动踏板移位变形弯折,踩下被鉴定车辆制动踏板,制动疲软无力,均系事故造成,未发现其余制动部件及系统存在异常。②转向盘操纵僵硬,转向立柱弯折,无法灵活转向,转向机构松脱,方向机损坏变形,转向节及臂损坏变形,转向横、直拉杆弯折,均系事故造成,未发现其余转向部件及系统存在异常。③左前轮悬挂杆件见弯折变形,轮辋折弯破裂,右前轮悬挂杆件见弯折变形,车架变形开裂,均系事故造成,未发现其余行驶部件及系统存在异常。④左前近光灯、左前远光灯、左前转向灯损坏,线束裸露,线路断开,右前转向灯、右前远光灯、右前近光灯损坏,线束裸露,线路断开,均系事故造成,未发现其余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异常。
2.车速计算
经广东华京司法鉴定所进行车速检验鉴定:
(1)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开始制动的车速约为60km/h。
(2)湘MQXXX9小型面包车碰撞瞬间的行驶速度约为50km/h。
3.车辆装载情况
(1)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经恭城财茂混凝土有限公司过磅称重。核定载质量:34000kg,实载35240kg,整车超过核定载质量1240kg,车辆超载3.65%。
(2)湘MQXXX9小型面包车:核定载人数7人,事发时实载5人。
(五)道路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为原始现场,位于S502线41km+200m处,二级公路,柏油路面,南北走向,往南为平乐县沙子镇方向,往北为恭城瑶族自治县县城方向,无中心隔离设施,施划有道路边缘线及中心虚线,双向二车道,东西机动车道均为390cm,东侧非机动车道宽为222cm,西侧非机动车道宽为205cm。事故现场往南约2km处设有一块限速40km/h的限速标志,事故现场往北约1km处设有一块限速40公里的限速标志。事故现场往南172m有一右转弯道半径为640.865m,事故现场往北176m有一左转弯道半径为339.86m。事故路段为直线路段,坡长345m,纵坡3.74%,视线较好。
(六)事故发生天气情况
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气象局出具观测数据显示:2023年10月26日20时30分至21时30分期间,恭城国家气象观测站降水量为0—0.3mm(其中21时10分为0.3mm);能见度1274—3995m(其中21时10分为1717m);气温22.5—23.6℃(其中21时10分为22.7℃);风速0—1.9m/s(其中21时10分为1.3m/s)。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责任认定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湘MQXXX9小型面包车驾驶人李XX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驾驶人李X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速行驶,且在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五)项‘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责任认定
1.李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李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于X1、莫XX、于X2、于X3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一致认定:恭城瑶族自治县“10·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五、相关部门倒查情况
(一)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
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根据大队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制定了勤务排班表,重大节假日期间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部署安排勤务,紧紧围绕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主线,开展日常交通管理工作。2023年1-9月,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在全市各县交警大队中排名第四。今年以来,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在事发路段周边区域整治了一大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其中查处超速363条、超载147条、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53条。但在应对事发当晚出现的突发恶劣天气时,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在勤务安排上未做到及时调整。
(二)恭城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恭城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坚持以政府为主体,强化联合治超,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健全;坚持从源头治超,加强对辖区重点货运装载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措施得力,从源头上杜绝辖区重点货运单位车辆超限超载上路行驶。
(三)恭城公路养护中心
事发路段由恭城公路养护中心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经桂林公路发展中心派人实地勘查,该路段标志标牌齐全、标线清晰,路面无坑槽,路况良好、视线良好,道路条件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
(四)郴州市苏仙区交通运输局
郴州市苏仙区交通运输局对司机李X按照个体经营进行管理,颁发《经营许可证》,对李X及其驾驶的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湘LXXX3挂重型栏板半挂车审批、审核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手续齐全,符合规定。但郴州市苏仙区交通运输局对从事个体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李X缺乏有效监管,对驾驶员李X的教育学习仅停留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年审时的继续教育,未见平时培训教育学习的资料。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XX,湘MQXXX9小型面包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且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李X,湘LBXXX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速行驶,且在会车时未使用近光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因在应对事发当晚出现的突发恶劣天气时,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在勤务安排上未做到及时调整,暴露出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在勤务安排上缺乏科学性、灵活性,建议责成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
(一)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要督促、指导恭城瑶族自治县交通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组织各职能部门对“10·26”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发路段进行道路安全优化提升,并对通往辖区乌石村道路与事发路段交汇处存在的急坡进行安全优化,提升村民出行安全,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力支持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改工作。
(二)恭城瑶族自治县交警大队
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升勤务安排的科学性、灵活性,强化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管控,加强辖区道路巡查,做到“白天见警力、夜间见警灯”;加大执法力度,严查“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强行超车、无证驾驶、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一盔一带”交通整治行动;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动协作,提升应对突发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水平;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全面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三)恭城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要认真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以车辆、货运两个源头为重点,进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和源头监管力度,促进治超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四)恭城公路养护中心
要做好辖区管养道路的养护工作,全力保障含“10·26”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事发路段在内管养道路的夜间照明,为事发路段临崖一侧加装护栏,提升道路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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