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安徽吉福顺物流有限公司“11·10”运输 事故调查报告

2025-06-03 16:15:00     来源: 广西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10日上午1030分左右,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三千界林场道路发生一起大型挂车侧翻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有关规定,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1115日成立了“11·10”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中峰镇人民政府、县总工会、县交通局、县人社局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小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根据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和处理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相互关系  

安徽堂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堂豪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法人代表:郭继堂,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蒙河路阜阳恒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3号楼,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道路勘察服务,运输路线规划服务,大型货物运输护送服务等。

安徽吉福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福顺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法人代表:杨德彬,公司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广运物流园7#106,经营范围: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大型物件运输等。

堂豪公司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负责承运资源风电项目的风机叶片,堂豪公司与吉福顺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签订合同,将风机叶片运输业务委托给吉福顺公司,吉福顺公司租用深圳市宏通特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的粤BEQ337倒运车进行叶片运输,合同约定一切运输安全由安徽吉福顺有限公司负责。

堂豪公司与吉福顺公司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

二、死者情况

死者龙吉斌,男,57岁,桂林市全州县咸水镇洛江村人,身份证号:452323**********15。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在2024年11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地点在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三千界林场内道路5.69km转弯处。

四、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11月10日上午,宏通公司驾驶员黄永城驾驶粤BEQ337大型挂车承运第一支叶片试路上山,前面三台铲车负责牵引,当车队行至三千界林场内道路5.69km转弯处时,挂车突然向右侧翻,叶片尾端扫断后方树木,树木倒下后砸伤正在作业的伐木工人龙吉斌,运输队指挥长范卫国带领在场人员立即上山将伤者抬至公路上,并及时拨打“110”和“120”,为抢时间,使用在现场的皮卡车直接将伤者送至资源县人民医院,11时10分到达医院,12时03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协调,运输方与死者家属在事发第二天达成了谅解书和补偿协议,由运输方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30万元。本次事故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1.运输车辆整体转弯半径不足;

2.运输车队未协调统一,配合不当;

3.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应急处置不当。

(二)间接原因

1.运输方在事发前对事发点的环境评估不足;

2.运输合同层层转包,实际承运方未认真履行有关安全约定。

六、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该事故主要是实际承运方未履行有关安全约定,运输车队对事发点环境评估不足,在事发点未协调统一,整体转弯半径不足,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应急处置不当,从而导致挂车侧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

(一)安徽吉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堂豪公司与吉福顺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编号JFS2024102001)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吉福顺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风电设备运输行业类的装车方案标准运输货物,负责货物装车后的捆绑加固工作和安全防范,保障货物运输安全,采用直达运输方式,对货物从起运地接货起至施工现场指定点进行交接验收止的全过程承担责任。

吉福顺公司与宏通公司签订租车合同(编号HT2024010101),吉福顺公司租用宏通公司的粤BEQ337等三台大型挂车,合同第三条规定:吉福顺公司租用期间,发生一切交通违章行为,意外事故,由吉福顺公司负责,承担一切费用。事发当天,运输车队队长(指挥长)范卫国、驾驶员黄永城以及操作手刘凡德、王心峰均属于宏通公司职员,吉福顺公司未派人跟踪负责。

吉福顺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具体承运单位应对整个货物运输过程负责,在首次运输大件设备进场时,没有对运输路线的环境进行充分评估和模拟运输,未落实运输大件货物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进行运输进场过程中,没有派出工作人员对货物运输现场负责,现场监管缺失,吉福顺公司在该运输项目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应急处置不当。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吉福顺公司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安徽堂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堂豪公司将承揽的风机叶片运输业务转发包给吉福顺公司,堂豪公司与吉福顺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运输过程中未统一协调,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2]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堂豪公司在这次事故当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发生企业有关人员(2人)

1.杨德彬,吉福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郭继友,现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对现场进行统一协调,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4]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2个)

1.安徽吉福顺物流有限公司

吉福顺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在这次事故当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安徽堂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堂豪公司将运输业务转发包给吉福顺公司,堂豪公司与吉福顺公司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统一协调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10”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吉福顺公司和堂豪公司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到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加强教育和培训,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学时及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及考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到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徽吉福顺物流有限公司“11·10”运输事故调查小组

                             2025年3月10日

   

[1]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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